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科发〔2024〕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方案(2024-2027年)》《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促进科技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8日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方案(2024—2027年)》《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银发〔2023〕9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先行先试和科技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打造全国领先的“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发展生态,有力支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和创新高地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来源市级财政资金,从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预算进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登记、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开展、服务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业及金融服务机构等创新主体。登记、注册在北京市其他区域,促进、服务中关村示范区发展的创新主体参照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组织和实施,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和监督使用。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申报条件
第六条 引导新设立基金落地。
(一)支持内容
支持投资机构在我市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鼓励投资机构积极募集长期资金(包括主权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银行理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国家级引导基金等),围绕高精尖产业或未来产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对基金已实缴到位,且对科技型企业开展实际投资的,分档给予投资机构一次性落地资金支持。
(二)申报条件
1.投资机构注册资本应在1000万元(含)以上,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2.基金应于申报前两个自然年度内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基金认缴规模在3亿元(含)以上,截至上年度末累计实缴金额须达到认缴规模的20%(含)以上,且已对我市科技型企业发生实际投资。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根据基金实缴规模(扣除市级或区级政府引导基金出资份额)、募集长期资金等情况,分档给予投资机构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七条 引导投资机构加大投资力度。
(一)支持内容
支持投资机构聚焦高精尖产业或未来产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对投资成效较好的,按照投资机构对我市科技型企业年度新增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支持。
(二)申报条件
1.投资机构注册资本应在1000万元(含)以上,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2.投资机构所管理的基金上年度对我市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金额应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且投资成效较好。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前协议加后补助支持方式。根据协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投资成效,按照不超过投资机构在协议期内对我市科技型企业新增投资金额的5%,给予投资机构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八条 支持企业在新三板挂牌。
(一)支持内容
支持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或调层,给予企业资金支持,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助推企业创新合规发展,加快实现资本市场上市。
(二)申报条件
1.企业应符合高精尖产业或未来产业领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2.企业应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或完成由新三板基础层调层到创新层。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对获准在基础层挂牌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获准调层后进入创新层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获准直接进入创新层挂牌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九条 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平台(基地)建设。
(一)支持内容
支持境内证券交易机构等在北京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平台(基地),为企业提供挂牌、上市、发债等专业化服务,对综合服务效果较好的给予资金支持。
(二)申报条件
1.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平台(基地)由境内证券交易机构等设立,在北京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持续运营满1年。
2.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平台(基地)为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效果较好。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前协议加后补助支持方式。根据协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综合服务效果,给予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平台(基地)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条 支持开展股债联动等业务创新。
(一)支持内容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投资机构规范合作,鼓励联合北京区域性股权市场认股权综合服务平台,为我市科技型企业提供“贷款+外部直投”“认股权贷款”等新型业务,对开展股债联动等业务成效较好的银行法人机构或其分支机构给予资金支持。积极构建多元科技金融服务体系,研究探索建立科技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
(二)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为面向科技型企业服务的银行法人机构、特色分行、特色支行等。
2.银行法人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应积极开展“贷款+外部直投”“认股权贷款”等业务模式创新,在贷款规模、业务增速、首贷拓户等方面具有较好的服务成效。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前协议加后补助支持方式。按照协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业务实施成效,分档给予银行法人机构或其分支机构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三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申报采取公开征集、组织推荐等方式。
第十二条 项目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以下环节:
(一)发布通知
公开征集类项目申报通知的发布渠道包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官方网站、北京市科技计划综合管理平台等。组织推荐类项目,可根据需要发布通知开展项目储备。
(二)组织申报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相关要求,原则上通过北京市科技计划综合管理平台或申报通知明确的其他形式填写并提交客观真实的申请材料。
项目申报实行诚信承诺制。申报单位和申报人须提交诚信承诺书,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符合科研诚信相关要求。
(三)形式审查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受理所提交的项目并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开展形式审查。
项目申报期间,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有在惩戒期的科技信用失信记录或其他社会领域严重失信记录的,取消本次申报资格。
除“达标即享”外,同一申报单位同一内容的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资金支持的,本办法不再重复支持。
(四)评审与立项
“达标即享”类项目,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开展形式审查符合条件后,经行政决策后立项。
公开征集或组织推荐的项目,根据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开展项目评审或研究论证结果,进一步组织凝练后提请行政决策立项。
项目评审或研究论证专家应按有关规定在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选取,专家组人数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
(五)项目公示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拟支持项目名单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不宜公开的除外),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支持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异议范围和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六)签订合同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根据需要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约定项目承担单位履约事项和其他管理要求,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解除与变更、异议处理等。
(七)实施管理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高质量组织实施项目,对于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有权单方面终止项目。
(八)档案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做好有关档案的整理、保存和归档等工作。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工作机制,强化绩效管理责任约束,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项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相关结果将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配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做好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等。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金支持,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在北京市科技信用管理系统中作不良信用记录,并将失信信息汇交“信用中国(北京)”及科技部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施行之日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科发〔2022〕6号)废止。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文转载于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原文链接:https://kw.beijing.gov.cn/art/2024/10/10/art_10704_34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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