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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科发〔2024〕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方案(2024—2027年)》等文件精神,优化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创业生态体系,促进各类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在中关村示范区聚集发展,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31日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

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方案(2024—2027年)》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先行先试改革,优化创新创业生态体系,促进各类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在中关村示范区聚集发展,有力支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和创新高地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资金,从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预算进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登记、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开展、服务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创新主体。登记注册在北京市其他区域,开展、服务科技创新活动,促进中关村示范区发展的创新主体参照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组织和实施,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和监督使用。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第六条 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建设。

(一)支持内容

支持科技创新主体建设高水平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落实《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及中关村先行先试政策,完善科技成果评价、勤勉尽责、职务科技成果管理等转化关键制度;结合创新主体科教资源,加强技术经理人等转化人才的聘用、培养和激励;根据本市产业发展需求,聚焦重点领域发掘高价值成果及重点项目,开展科技成果筛选与培育、价值评估、知识产权布局与运营、供需对接、技术交易、合作交流、投融资等专业化服务;通过技术转让、许可以及创办企业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落地。进一步提升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水平,引导技术转移机构推动高价值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二)支持条件

1.应制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的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提高科技成果通过技术转让、许可及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的数量及金额,促成高价值成果转化成为企业。

2.应积极参与中关村先行先试改革任务。针对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职务科技成果管理等关键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并推动落实,不断优化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管理机制。应按《北京市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登记办法》(京科发〔2022〕13号)等有关规定完成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登记、年度信息填报、技术合同登记等相关工作。

3.应配备专业科技成果转化人员。配备专职和兼职技术经理人,所聘用人员应具有较为丰富的成果转化工作经验、组织协调能力以及法律、知识产权、财务、商业、技术等专业化工作能力和资质。

4.应持续产生高价值科技成果。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领域,每年新增高价值成果,定期纳入北京市科技成果库。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事前补助方式择优给予支持,支持周期1年,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且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市财政经费。支持资金用于机构自身建设运营,发掘筛选高价值成果,人员聘用、培训及激励,组织各类转化活动等方面。

第七条 支持科技成果概念验证平台建设。

(一)支持内容

支持科技创新主体聚焦科技成果转化早期阶段,围绕高精尖产业领域,建设集市场研究、企业对接、原型设计、供应链配套、技术集成、样机研制、性能测试、工艺定型、小批量试制、场景应用等服务于一体的概念验证平台。通过概念验证平台,紧密联系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科技成果产出源头,提升科技成果成熟度,促成创办新企业,促进优秀科技成果开展验证并转化落地。

(二)支持条件

1.应制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的明确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领域,持续推动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科技成果开展概念验证,实现样机(品)化、工程化、产品化,以技术许可、转让、作价投资等形式落地发展,转化落地成果较上年度增加。

2.应对承接科技成果的企业开展服务。开放平台技术、人才、设备等服务资源,持续为承接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的企业提供概念验证服务,提升技术成熟度、产品竞争力和商业可行性,服务企业的概念验证项目数量较上年度增加。

3.应围绕概念验证建立健全运营管理机制。建立相对独立、职能清晰的组织架构,制定市场化聘用和考核激励机制,建立概念验证项目管理体系、服务流程和开放的服务机制。

4.应自建或合作建设支撑项目开展概念验证的研发和实验平台。配备较好的软硬件条件,组建由市场、设计、工程、实验、制造、检测等组成的技术开发团队和具有技术研判、项目管理等经验的技术经理人团队,并与技术转移机构、相关产业领域优质企业、孵化器、特色产业园及相关服务机构等建立合作,能够保障相关项目快速完成概念验证、产品迭代和落地转化。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事前补助方式择优给予支持,支持周期1年,单个平台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项目自筹资金应不低于市财政经费。支持资金用于平台运营、软硬件配套、人员聘用与激励、项目验证及开展对接活动等。

第二节  支持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八条  支持共性技术平台建设。

(一)支持内容

支持在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人工智能、新材料、绿色能源与节能环保、集成电路、科技服务业等高精尖产业领域内布局建设一批共性技术平台,支持平台以体制机制创新为核心动力,依托专业化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和高水平人才团队,组织实施共性技术研发攻关,开展产业链供应链技术创新,为创新产品提供研发、设计、加工、生产、商业验证等技术服务,以加强产业共性技术源头供给,打通从基础研究到应用研究、中试放大、工业化生产的链条,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企业体系建设。

(二)支持条件

1.在京登记注册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牵头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实力,在相关行业或学科领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产学研用等各方面创新资源联系较为紧密,能够为平台建设提供资金、人才、设备、场景等支持。

2.平台应通过市区联动的方式进行组织,并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科技创新战略布局,与所在区主导产业和培育产业结合较为紧密,建成后能够形成较强的共性技术研发及应用服务能力。

3.平台发展定位及建设目标明确,建设内容及保障措施具体,组织架构健全规范,运行机制设计合理,具备持续运营的能力。

4.平台应具有开放性,能够对外开放共享内部仪器设备、研发成果等资源,对产业发展能够形成较强的支撑和带动作用。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事前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支持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资金支持。第一年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资金支持,第二、三年根据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每年给予不超过15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三节  支持提升科技服务专业能力

第九条  支持科技服务业企业效能提升。

(一)支持内容

支持具有较强基础实力、成长性好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专业服务能力,发挥对本市科技创新和高精尖产业领域服务支撑作用,提升企业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对本市经济增长的贡献。

(二)支持条件

1.企业应属于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以下简称科技服务业),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以及专业服务能力。

2.企业具备较强的基础实力,近年来运营状况良好。

3.企业具备较好的发展前景,经济效益显著,行业带动力强,对推动全市科技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形成新质生产力提供支撑。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事前补助方式,分档给予每家不超过2000万元、1500万元、10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资金支持,且项目自筹资金应不低于市财政经费,支持资金用于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专业服务能力提升。

第十条  培育科技服务业中小企业。

(一)支持内容

支持设立科技服务业企业,培育促进企业发展壮大,形成一批高成长潜力企业,打造新的产业增长点。

(二)支持条件

1.企业应属于科技服务业。

2.企业快速发展,上年度首次成为科技服务业规上企业,对行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根据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量分档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扩大科技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

(一)支持内容

支持相关单位扩大科技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或扩建研发中心、科研实验室、购置科研仪器设备、搭建小试中试生产线等项目,带动更多社会投资,进一步扩大科技服务业供给,夯实经济发展基础。

(二)支持条件

项目为科技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且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较大。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分档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科技型社会组织提升专业服务能力。

(一)支持内容

支持社会组织打造国际交流合作、标准创制及推广、协同推进技术创新、促进园区竞争力提升、产业行业研究、搭建科技服务平台、组织品牌服务活动等方面专业服务能力,聚焦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重点工作任务,开展产业促进、创新创业要素集聚、企业服务和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等推进工作,不断拓展专业服务能力种类,提升服务绩效,提高社会组织国际、国内及行业影响力。

(二)支持条件

产业类社会组织能够为促进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发挥作用;要素类社会组织能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金融服务、知识产权、标准等创新创业要素活跃发展;综合类社会组织能够引导促进科技类社会组织规范发展,会员中社会组织数量不少于80家(含)。社会组织近两年内每年民政部门年检结论均为合格,具备不少于2个方面专业服务能力,并有显著工作绩效。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事前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根据社会组织年度绩效工作和目标,择优给予分档支持。产业类、要素类社会组织每年每家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不超过当年绩效工作预算的50%,支持资金用于开展相关绩效工作。综合类社会组织每年每家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不超过当年绩效工作预算的70%,支持资金用于开展相关绩效工作。

第十三条  支持开展出入境高风险特殊物品风险评估工作。

(一)支持内容

支持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出入境高风险特殊物品评估标准和要求,采取材料审核、现场评估、检验检测等方式,对出入境高风险特殊物品及相关企业开展生物安全的风险评估服务,进一步提升进出口便利化水平,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

(二)支持条件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属于非从事特殊物品生产和经营的组织机构,具有较全面的生物安全防控和风险评估工作经验,并配备生物医药领域的专业人员。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根据评估机构推进工作情况,按照评估机构出具风险评估报告数量,给予每份风险评估报告不超过8000元的费用补贴,原则上年度支持总经费不超过200万元,支持资金用于开展出入境高风险特殊物品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申报采取公开征集、组织推荐等方式。

第十五条 项目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以下环节:

(一)发布通知

公开征集项目申报通知应明确项目申报条件、流程、期限等相关要求,通过北京市科技计划综合管理平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发布。

(二)组织申报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相关要求,原则上通过北京市科技计划综合管理平台或申报通知明确的其他形式填写并提交客观真实的申请材料。

项目申报实行诚信承诺制。申报单位和申报人须提交诚信承诺书,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符合科研诚信相关要求。

(三)形式审查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受理所提交的项目并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开展形式审查。

项目申报期间,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有在惩戒期的科研诚信失信记录或其他社会领域严重失信记录的,取消本次申报资格。

同一申报单位同一内容的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资金支持的,本办法不再重复支持。

(四)评审与立项

公开征集或组织推荐的项目,根据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开展项目评审或研究论证结果,进一步组织凝练后提请行政决策立项。

项目评审或研究论证专家应按有关规定在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选取,专家组人数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

(五)项目公示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拟支持项目名单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不宜公开的除外),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支持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异议范围和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六)签订合同或任务书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凡有必要约定项目承担单位履约事项和其他管理要求的,原则上均应签订项目合同,合同应明确财政资金用途、企业自有资金投入要求、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解除与变更、异议处理等;对于支持资金较大、里程碑式节点明显的项目,原则上应附任务书,进一步细化项目建设内容、时间进度安排、阶段性目标和成果、绩效考核指标等必要事项。

(七)实施管理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合同和任务书约定高质量组织实施项目,对于拒不履行合同书或任务书约定义务的,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有权单方面终止项目。

(八)项目验收

事前补助项目承担单位主动配合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由专业机构协助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在实施期满后90个自然日内完成;如有结余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据审计报告及时缴纳财政结余资金,方可开展验收工作;项目未通过验收或未按期验收的按科研诚信有关规定处理。

后补助项目不再组织验收工作。

(九)档案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做好有关档案的整理、保存和归档等工作。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工作机制,强化绩效管理责任约束,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项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相关结果将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配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做好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等。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金支持,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在北京市科技信用管理系统中作不良信用记录,并将失信信息汇交“信用中国(北京)”及科技部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施行之日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科发〔2022〕8号)废止。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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