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非共识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科发〔2024〕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挑战未知,促进原始创新和颠覆性创新,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非共识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9月24日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非共识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加快实施北京市基础研究领先行动,探索专家实名推荐的非共识项目筛选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挑战未知,促进原始创新和颠覆性创新,服务国家战略和北京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非共识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非共识项目)是指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因其具有创新性、颠覆性的理念,不同于现有知识体系和共识的项目。非共识项目具有创新性强、风险高、难识别、争议大等特点,蕴藏着重大创新思维和原创性、颠覆性创新机遇,可能带来科学技术的重大发现、重大突破,从而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
第三条 按照原创引领、实名推荐、宽容失败、择优滚动的原则,充分发挥北京教育、科技、人才优势,为非共识创新提供新的支持模式和路径。探索建立鼓励重大原始创新和颠覆性创新的思维观念,建立不问出处、不设门槛、不唯过往业绩等打破常规的评价导向,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管、评价和全过程责任制度。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是非共识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对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工作进行管理、统筹协调和监督评估;
(二)负责组织制订非共识项目相关管理政策等;
(三)对非共识项目具体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负责开展非共识项目的具体组织与实施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对非共识项目的推荐、立项、实施、结题、成果管理与监督等进行全过程管理;
(二)开展资助非共识项目的绩效管理和成果跟踪工作;
(三)主动接受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报告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法人单位以及从事科学研究的其他组织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向基金办申请注册为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非共识项目资助工作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实施。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被推荐人申请非共识项目;
(二)为被推荐人、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规范性提供指导,审核相关材料的真实性;
(三)提供基金资助非共识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实施基金资助非共识项目的时间,为其潜心科研创造良好条件;
(四)跟踪服务基金资助非共识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
(五)加强基金资助非共识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支持研究成果开放获取,促进研究成果转化;
(六)对违反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科研活动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七)基金办委托的与自然科学基金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作出遵守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书面承诺,加强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二)对非共识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直接负责;
(三)拟定非共识项目研究路线,安排研究任务分工,对实施进度和质量全面负责;
(四)按计划完成任务书规定的目标任务,按要求及时报告进展情况和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配合基金办进行项目成果及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运用等工作;
(五)自觉接受基金办对非共识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配合基金办完成与非共识项目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项目推荐
第八条 非共识项目应当聚焦北京市基础研究重点领域,包括数学、物理、化学、生命科学等基础研究领域与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集成电路、新材料、清洁能源、高端仪器、航空航天等应用基础研究领域,支持围绕若干学科交叉融合领域开展问题驱动型研究。
第九条 非共识项目资助科研人员提出具有非共识性、原创性、颠覆性等特征的原创学术思想,开展探索性与风险性强的原创性、突破性基础研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开辟新领域、提出新理论、发展新方法、研发新材料和揭示新规律等,旨在培育或产出具有引领性的原创成果或颠覆性技术。非共识项目实施周期为1-3年。被推荐的非共识项目须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培育颠覆性技术潜力的原创研究;
(二)使用与现行范式不同的研究方法或技术路线的原创研究;
(三)目前尚未有足够前期数据支持验证,具有变革性潜力、高风险高价值的原创研究;
(四)尚未有国际先例或类似研究,不属于国际研究热点,有望引领全球的原创研究。
第十条 被推荐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在单位应当为依托单位,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或者没有工作单位的,经有关依托单位同意后,可以通过该依托单位申报,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一线科研人员;
(三)负责的在研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含联合基金项目)不超过1项(含);
(四)不存在因违背科研诚信要求或被列入相关社会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被禁止一定期限内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科技项目的情形。
第十一条 非共识项目分为一般非共识项目和交叉融合非共识项目。交叉融合非共识项目实行双负责人制,鼓励围绕若干学科交叉融合领域开展问题驱动型原创研究,引导聚焦重大原创性突破研究过程急需解决的关键问题。优先支持临床医生和基础研究领域科研人员开展实质性优势互补合作研究,鼓励从临床诊疗实践凝练关键科学问题,为提升临床诊疗水平提供技术、方法或策略的科学支撑。
第十二条 每个非共识项目应当由至少1名推荐人推荐。推荐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杰出学术成就和广泛的国际影响力;
(二)科学素养深厚,视野开阔,具有前瞻性思维和跨学科见解;
(三)近3年主持过国家级科研任务;
(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国家实验室主任、全国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北京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在京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机构、科技领军企业等单位的单位负责人以及具备同等科研水平的领域专家。
第十三条 鼓励“负责任、讲信誉、计贡献”的专家实名推荐,强化专家个人推荐责任。推荐人应当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一)应当围绕其相关研究领域实名推荐项目;
(二)应当有强烈责任感,出于公心,本着对科技创新负责、对国家发展负责的态度推荐项目,原则上推荐人不得与被推荐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推荐的其他关系,被推荐人确实符合本办法规定,且研究领域没有其他符合要求推荐人时,应当注明其利害关系;
(三)应当坚持创新意识和价值取向,深刻把握未来方向,洞悉创新机遇;
(四)应当摒弃跟随思想,不能把国外有类似研究和先例、属于国际热点研究等作为评判标准;
(五)原则上每位推荐人每年度只有1个推荐名额;
(六)建立激励机制,推荐人推荐的项目获得滚动支持后,其次年可额外增加1个推荐名额,年度累计推荐名额不超过3个。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四条 非共识项目立项按照初步审查、会议推荐、项目审定等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基金办应当自项目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推荐材料的初步审查。推荐材料应当符合通知要求。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初步审查实施容缺受理制度。
第十六条 基金办应将项目受理、不予受理决定等情况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被推荐人和推荐人。被推荐人对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办提出复审申请。基金办应当自接收复审申请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认为项目属于不予受理情形的,予以维持,并通过依托单位告知被推荐人和推荐人;认为项目符合受理条件的,撤销原决定,并作出受理决定。
第十七条 对已受理的项目,基金办形成会议推荐方案,按程序报批后,进行会议推荐。
按照学科相近原则,根据申报学科代码所属学科分组。会议推荐专家应当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且应符合回避要求,推荐人不得作为所推荐项目的会议推荐专家。会议推荐专家应当不少于5人,原则上同一组会议推荐专家应当来自不同的法人单位或者从事科学研究的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 会议推荐前,基金办应组织会议推荐专家查看项目相关材料。会议推荐专家可对推荐上会项目提出质询意见和问题,由基金办反馈被推荐人,由被推荐人在会议推荐阶段回复。
第十九条 会议推荐安排答辩和充分讨论过程。被推荐人应当到会答辩。会议推荐过程应当保证会议推荐专家之间、会议推荐专家与被推荐人之间充分的讨论或者辩论时间。
第二十条 按照实名推荐、重点突破、培育起步、分层分类的原则资助项目。充分发挥会议推荐专家的主观能动性,依据专家实名推荐情况给予“重点项目”或“培育项目”支持。
(一)由会议推荐专家独立对所有上会的非共识项目进行实名推荐,每位会议推荐专家只能推荐1项;
(二)在会议推荐时,对获得超过半数会议推荐专家实名推荐的项目,给予“重点项目”支持,“重点项目”立项后每项给予不超过100万元;
(三)在会议推荐时,对获得至少一位会议推荐专家实名推荐,但是未超过半数会议推荐专家实名推荐的项目,给予“培育项目”支持,“培育项目”立项后每项给予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基金办组织符合推荐人条件的专家对“重点项目”和“培育项目”进行结题综合评估,重点评估非共识项目的理论原创性、技术颠覆性和未来发展潜力,并择优遴选结题项目给予滚动支持,提前取得较大进展的,可提前启动滚动支持。经审定后立项,每项给予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基金办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告推荐结果等信息,受资助的推荐项目应当同时公布项目基本情况及其推荐人。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基金办应当在公告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助决定告知依托单位、被推荐人和推荐人。
第二十三条 被推荐人对不予资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依托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基金办提出复审申请。对会议推荐专家的推荐结果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基金办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专家完成审查。原决定符合推荐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告知被推荐人和推荐人;原决定不符合推荐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组织会议推荐,并将推荐结果书面告知依托单位、被推荐人和推荐人。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被推荐人在非共识项目立项后成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按照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推荐人、会议推荐专家、基金办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涉密或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项目,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基金办应当加强诚信管理,对推荐人的推荐情况、会议推荐专家的推荐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项目负责人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信用记录,建立推荐人、会议推荐专家、依托单位、被推荐人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档案。
对因违背科研诚信要求或被列入相关社会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推荐人、会议推荐专家、依托单位、被推荐人和项目负责人,依法依规实施限制或取消一定期限申报或承担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等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等惩戒。
第二十七条 推荐人、会议推荐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
(一)不按要求履行推荐职责的;
(二)未按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推荐有关的信息的;
(四)出现不公正推荐情形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二十八条 建立尽职免责机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项目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确因研究探索性强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可以免除相关责任,不影响其绩效考核、评先评优、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和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宜,参照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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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kw.beijing.gov.cn/art/2024/9/24/art_10704_34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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